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6月25日,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建议增加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了海关根据情况可以对进出境人员实施的检疫查验措施。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检疫查验流程应当随着疫情形势变化及时优化。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对进出境人员,海关可以实施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一般检疫查验措施。二是明确除一般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出境人员实施医学检查等进一步的检疫查验措施。三是明确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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