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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时建议细化矿业用地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9日07:56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谭琳委员认为,在所有开采矿产资源的地方,或多或少都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减少不利影响,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作出统筹安排”。

杨永英委员指出,我国的矿产多数呈现共伴生多种矿种赋存的特征,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单一资源开发利用,忽略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加之共伴生矿产的开采、选冶技术不成熟,共伴生整体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问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促进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

鲜铁可委员指出,虽然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对矿业用地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鉴于矿业用地问题比较复杂,不仅有农用地保护问题,还有临时用地期限怎么管理等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对矿业用地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矿业用地不规范问题,建立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

蒋卓庆委员指出,矿山开采企业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产业特殊性,需要在法律上明确予以规定,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保政策的导向,特别在矿业权出让环节,从根本上落实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因此,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矿业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修改,增加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具有矿区生态修复能力等相关内容。

张勇委员指出,相较于现行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现在的法律责任设计比较复杂,比如涉及非法勘查、开采的法律责任,区分了行为人有没有矿业权,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力度;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仅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具体处罚是否妥当,建议再研究论证。

【责任编辑: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