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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3日18:54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7月2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

2021年初,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题项目组,经过2年多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提请省司法厅审核后,由省政府提出议案,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具有吉林省特色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办法》共二十八条,本着“小快灵”的原则,保留了满足立法需求的核心条文,删去了章节的划分,既注重体现吉林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构建了吉林省反恐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反恐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等各项工作。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吉林省反恐怖主义行业安全防范规范的制定权限,以及有关单位的遵守义务。

规定了新兴领域的安全防范制度。《办法》依法确定了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出租房、网约车、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无人机驾驶等新领域的安全防范规范,并赋予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干扰、截控、捕获和摧毁无人机等紧急措施的权限。

细化了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联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时更新应对处置预案,每年定期组织演练。规定了发生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采取中止活动、变更作息时间、暂停营业、暂停或者限制生产等处置措施。

规定了与邻国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措施。这也是《办法》的特色之处,结合吉林省地缘特点,本省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技术、执法和国际资金监管等合作。

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了违反本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除公安机关外,还赋予了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铁路运输监管、邮政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办法》还规定了表彰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及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的出台,既有效填补了省级法律空白,使吉林省成为继福建、浙江等省份之后,第9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的省份;又为推进吉林省反恐怖工作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在反恐怖责任体系、新领域反恐怖防范、反恐怖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彰显了法治吉林精神,标志着吉林省反恐怖法治化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