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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部住房租赁地方性法规9月起施行 这些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07:26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李庆 实习生 靳成娇 崔芊宇 通讯员 费志清

假房源、租房贷……这些租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糟心事,今后将可有效避免。7月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通气会,极目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4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经营与服务、培育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六条,对租房市场内出租、承租、经营、服务等各方面,制定了全方位规范。据悉,这是湖北首部住房租赁地方性法规,将超大城市住房租赁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这些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将房屋隔断成“胶囊房”对外出租?条例明确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按照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武汉市有关规定。

在租户特别关注的租金方面,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规定或者未将规定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须实名登记

条例明确,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

条例指出,为规范租赁市场,房地产经纪服务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应当真实,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提供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证明房源真实的材料等,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如何确保上述要求落地?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备案、经营异常、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提供服务。

多部门共同推进“租购同权”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体系,武汉市将支持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水电价格调整政策,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此基础上,完善武汉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租赁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线上备案等服务,实现住房租赁信息数据共享。

条例还明确,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公安、教育等部门将为承租人在享受落户、教育、公积金提取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推进“租购同权”。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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