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实施与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完善”学术论坛6月3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和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办,围绕我国学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湛中乐主持。湛中乐指出,学位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的里程碑式意义,不仅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教育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推动高等教育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姜明安在致辞中指出,学位法的通过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为解决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完善的机制。这一机制包括遵照法律程序、学术异议复核、学位权益救济三个愿景。
在本次论坛主旨发言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翟刚学、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钱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陈鹏分别作主题学术发言。
梁鹰在题为《扎实推进学位法实施》的主旨发言中介绍了学位法立法过程中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守正创新,吸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有益经验,体现改革方向和实践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本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回应社会关切。梁鹰指出,学位法有多项制度亮点,包括明确三级学位工作体制、完善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学位法的立法回应了若干争议性问题,例如学术评价结论的不可诉性、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决定的可诉性等。各有关方面应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为学位法实施做好准备、创造条件。
翟刚学以《学位法的制度创新与待解之题》为题作主旨发言。他回顾四十年来学位制度立法的历程,介绍了学位法的立法精神,提出若干需要在实施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包括不同类型学位分类评价的具体标准与程序、学位授予条件的高校自主空间及规制、授予单位内部实质性化解学位争议的机制构造与外部救济途径、学位法的域外适用等等。
钱瑜以《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实质性解决学位行政争议问题》为题作主旨发言。他结合学位法和行政复议法,对学位授予的定性、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在行政复议中的定性、学位的人身专属性和学位争议是否可调解、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程琥在题为《学位法实施与学位案件司法审查》的主旨发言中指出,随着学位法实施,学位案件司法审查问题亟待深化研究。一是重申学位案件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学位案件司法审查关涉学位授予权依法正确行使、公民受教育权保护、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学位争议多元解决。二是坚持对学位案件全面审查。从多年来法院审理学位案件实践来看,单从程序审查是不全面的,也难以有效发挥司法审查功能作用。因此,应当坚持对学位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三是积极构建学位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有学位争议,就应当为学位争议设置解决出口。行政诉讼是解决学位争议的最后一道渠道,而不是首选渠道和唯一途径。要将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申诉、复核、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机制作用,确保学位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实质性解决。
陈鹏以《学位法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法理阐释与实践限度》为题作主旨发言。他针对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结合实践中的学位争议事件,指出这一条款易引发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导致不合理强调公共利益。该条款的正确理解适用,有利于发挥教育的育人作用。
本次论坛共设立两个议题,分别是“学位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学位制度变革下学位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主要着眼现实,围绕学位法的修订内容,剖析制度变革背后的理论逻辑,探寻新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将学位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的治理效能;后者展望未来,聚焦如何改进学位争议的解决机制,实现学位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形成学位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各方教育主体权益得到保障。
Copyright © 2001-2026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