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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锐评∣逃避劳动关系就给工资取“别名”?劳动关系容不得模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6日09:12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评论员 文清蔓

实习生 王金瑞

2023年3月,李女士应聘入职湖南桂阳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入职时签订《独家艺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李女士后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未被允许,被责令上班,扣除工资。李女士另找工作时,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李女士,要求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法院一审认定李女士应赔偿该公司违约损失1.3万余元,二审判定李女士与该公司为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

据报道,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用套路模糊事实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7月4日工人日报报道)

网络图片

这起法律案件的焦点在于李女士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直接关系到事件主体的核心利益。法院前后两次判定的巨大反差,再次将“劳动关系如何成立”话题置于舆论的焦点。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屡屡试探,有的还得寸进尺,千方百计地用套路模糊和混淆劳动关系,企图逃避相应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用工关系。根据律师的说法,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必须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对于用人单位采用概括列举式表述,而非完全列举式表述),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到本案中,显而易见,虽然李女士签的是协议,但用工事实是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哪怕没有书面合同,也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现实中,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是用人单位不懂相关规定,也可能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故意设计。但劳动者有相关的证明,比如工资记录、社保证明、工作资料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能够证明用工事实存在的,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健康的劳动关系,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尊重、保护劳动者不能只浮于表面,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那些将工资美其名曰为“补贴”“生活费”等名义的行为,既违背了劳动法,也漠视了自身的责任。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循劳动法规定,真诚呵护每一位劳动者;劳动者要学习和熟悉劳动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扩大劳动法宣传,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