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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事故5年后伤情变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20:42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李佳璇 邵苗

实习生 张虎琛

五年前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已经处理。事故造成的伤害,五年后加重伤情,可以再次申请赔偿吗?近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关赔偿共17万余元。

案情显示,2018年1月的一天,李某甲驾驶小汽车将正在步行的李某乙撞倒,造成李某乙受伤。事故认定李某甲负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涉案小型汽车的登记所有人系李某甲,该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9年10月,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2%。为此,李某乙将李某甲、某保险公司诉至赤壁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乙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乙其余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2023年5月,李某乙又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肉缺血性坏死。李某乙再次住院治疗19天,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住院期间聘请护工,共花费护理费四千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乙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先为十级伤残)。李某乙后续人工髋关节置换、修复相关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万元。

2024年3月,李某乙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甲、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新产生的损失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乙的损害虽经法院审理得到了赔偿,但此后,李某乙的病情不断恶化,出现术后股骨头坏死,且李某乙病情恶化(九级伤残)与本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乙就新产生的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重复起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李某乙因此次交通事故新产生的各项损失17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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