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7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妇女儿童法治保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紧紧围绕“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背景下的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展开。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研究机构、妇联系统、司法实务部门、医疗系统等近百位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针对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及其背景下的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确定为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项主要任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在致辞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影响,低生育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目前中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生育人群基数减少、婚育年龄推迟、育龄人群(特别是女性)的生育意愿降低是生育率低的主要原因。如何在保障妇女生育自由的同时提高其生育意愿,减弱怀孕之苦、分娩之痛、养育之难对妇女权益的不利影响;能否将生育与婚姻解绑,确认并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在制度层面为切实维护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提供更广泛的家庭和社会支持,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夏吟兰强调,一个生育友好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对女性友好的社会。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从妇女的根本利益出发,重视妇女的实际需求,保障妇女的合法权利。
本次论坛共设置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基本问题”“生育支持与生育服务”“妇女生育权益及其保障”“生育友好的平等就业环境”四个主题。与会专家指出,生育权兼具基本人权与人格权属性,然而从根本上讲,其属于基本人权。生育权具有固有性,但在不同的民族、国家、文化背景下,对生育权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生育权具有两个面向:其一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即免于国家非法、任意干涉的权利,其二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权,即获得国家对生殖健康方面的信息、教育、方法等支持的权利。随着多元化生育利益的增多,必然引发一系列权利冲突,例如男女两性在生育平等权、生育决定权上的冲突,生育者的生育权与胎儿生命权的冲突与平衡等。
关于生育妇女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与会专家认为,人口政策变化导致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凸显,家庭与工作之间冲突加剧,应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完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休假成本分担机制;完善生育保险和生育福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在数据时代,还要特别关注新业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保障问题,通过创新立法、司法手段等加强保护。
与会专家还围绕中国化现代妇女儿童家庭社会福利法的建构、性别公正的公益法实践、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月子中心的规范管理、残疾妇女的生育权保障等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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