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朱博文 钟贞彪)抑制食欲、加强版管嘴、超强饱腹感、化解脂肪与肥胖的克星……号称无痛减肥“利器”,实则却是“三无”减肥产品,男子在网络开设店铺售卖减肥胶囊,非法销售额达27万余元。
近日,经云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姜某某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8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7月15日,该案判决生效。
2022年11月,为了减肥瘦身,周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盒减肥胶囊,服用后出现了失眠、心慌、恶心等症状,同时发现该胶囊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号,于是投诉到减肥胶囊的发货地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7日,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店铺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大量各种颜色的胶囊。经鉴定,姜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
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向云梦县检察院推送有关线索并咨询有关法律情况。经研判,姜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云梦县检察院遂监督县市监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后向云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2021年2月,姜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将从他处批发购入的散装胶囊自行包装成“减肥药”后,以每颗6至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在店铺被举报关停后,2022年4月,姜某某又在网上注册两家店铺,继续销售“减肥药”,并招聘陈某某作为客服,负责在网店对减肥药进行咨询、解答和回复。经核查,姜某某通过三家网络店铺销售减肥药共计27万余元,现场扣押物品价值共计10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相关部门从业禁止信息沟通不畅问题,2023年8月24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管局、法院、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配合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市场主体准入。
检察机关认为,姜某某、陈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数额达27万余元,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姜某某明知“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按其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等负面作用,长期服用会出现失眠、腹泻、心率升高等反应,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早在2010年就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的“一面之词”。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