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金红羽)顺手帮忙本是善意之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是否能收到赔偿?近日,汉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面馆老板承担70%责任,赔偿帮工人12余万元。
王某系某建筑工地农民工,经常和工友在工地附近的一家面馆就餐。2023年7月29日,王某和工友下班后来到面馆就餐。就餐过程中,面馆老板张某询问李某,是否可以使用自带的角磨机帮忙疏通、拓宽门口下水槽。由于当天时间较晚,李某答应第二天中午来帮忙。次日中午,李某和6名工友到面馆就餐,张某再次提出请求,李某遂拿起自身携带的工具准备施工。然而,因张某提供的插线板年久老化,工具接电后,李某瞬间触电倒地。工友赶紧将李某送进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我就是请他帮个忙,也没有洽谈工资,是他自己做事不小心才出的事故。”李某受伤后,张某认为和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一气之下诉至汉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李某应张某请求为其无偿帮工遭电击受伤,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对李某因帮工致伤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其提供的插线板明显老化,非原装电线,存在胶带缠绕等不安全因素,未对李某作出安全提示。李某作为帮工人,应当对其帮工过程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使用插线板时存在一定过失。综合上述情况,张某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李某12万余元。
法官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应予提倡和鼓励。帮工人在帮工前要量力而为,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做好自我保护。被帮工人也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莫让“好事变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