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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被防雹弹砸中的村民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律师:气象部门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15:48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杜光然 邓波

8月5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云丰村一村民被天降金属物砸伤送医,后经调查金属物系相邻的四川筠连县蒿坝镇开展人工消雹作业时产生的“哑弹”。8月8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从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科室获悉,截至目前,被砸伤村民仍在重症监护室中,右腿已经截肢。

有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事件而言,开展人工消雹作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属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防雹弹砸伤村民仍在重症监护室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云南昭通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我来自云南昭通彝良县洛旺乡云丰村。2024年8月5日18点左右,我家院子里突然掉下来一颗炮弹,砸中我妈妈。当时右边腿直接被砸断,现在还在医院,情况非常糟糕,呈昏迷状态,右腿已经截肢。据了解当天隔壁四川省筠连县气象局放了一枚高射炮(弹)。”

家属描述事情经过 (图源:当事人社交账号)

这名网友反映的情况引发高度关注。7日晚间,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气象防灾减灾中心通报称,经调查,网友反映的“炮弹”系8月5日筠连县蒿坝镇人影作业炮点开展人工消雹作业时产生的“哑弹”。筠连县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还强调,出现“哑弹”概率属于极小概率事件,属于意外事件。

8月8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受伤村民就医的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伤者送到医院后进行了急诊手术,右腿截肢,术后被送往重症监护室,目前仍在重症监护室当中,尚未转入普通病房。

前述通报还表示,筠连县公安局、气象局、蒿坝镇政府、人影弹药生产厂家(重庆长安一五二厂)负责人已与伤者家属见面,积极妥善做好伤者医疗等后续事宜。下一步,气象部门将认真查明原因,全力以赴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风险防控工作,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律师:气象局及有关单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金属物“哑弹”是筠连县蒿坝镇开展人工消雹作业时产生,坠落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洛旺苗族乡云丰村,实属高空坠物,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就本事件而言,开展人工消雹作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属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监控拍下防雹弹落下瞬间(图源:视频截图)

赵良善指出,伤者因侵权行为受伤,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与此同时,村民房屋被毁,侵权人还应承担房屋修复损失、屋内财产损失等。

赵良善强调,据目前调查显示,金属物“哑弹”坠落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属于意外事件,所以开展人工消雹作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除需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无其他责任,“如果哑弹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厂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其还表示,人工消雹作业专业性较强,如因操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则事故不再属于意外事件,届时,除民事赔偿外,有关人员还将面临被工作单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说到底,头顶上的安全不容忽视”。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也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产品质量有问题,气象局和人影弹药生产厂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是意外事件,相关部门出于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立场,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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