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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购气枪零部件进行组装,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检方批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4日22:09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志刚

通讯员 朱文聪 杨柳青

男子张某(化名)网购气枪零部件,然后进行组装,之后用来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8月14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据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2019年,张某从朋友处得到一把气枪并收藏在自己家中。在得知该枪系网购得来后,张某便上网欲购买一把新枪,并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售枪者取得联系。

“我在和这个电话号码联系之后,对方就告诉了我一个银行卡号,要我往这个卡里转买枪的钱,我陆陆续续转了一万多块给这个卖家。后来我先后收到一两百个快递,其中有一张说明书、几十颗子弹及枪支零部件等物品。”张某供述称,收到零部件后他就开始组装枪支,之后时不时在家中把玩。

今年6月24日,张某邀约李某、王某使用气枪打鸟。他们分工明确,李某开车、张某打鸟、王某捡鸟。三人一路从江陵县熊河镇出发,驾车行驶到江北农场并猎得两只鸟。

随后,三人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鸟类死体2只、气枪铅弹57颗、枪支2支、压缩气罐1个及面包车一辆。

张某等人非法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通讯员供图)

经鉴定,三人所狩猎的两只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生物,张某所使用的枪支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

另据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为全省野生鸟类禁猎期,荆州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域。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因张某涉嫌数罪且系主犯,遂予以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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