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刘嘉欣)近日,由蕲春县检察院提起的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支持蕲春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在非法捕鱼水域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并在国家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7月中旬,张某无视长江禁渔期的严格规定,在该县蕲州镇私自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并查获渔获物若干。
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蕲春县检察院通过融合履职,将打击犯罪、公益保护、生态修复一体推进。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受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及时委托农业农村局作出渔业生态损失评估及修复方案意见。
经深入调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进行生态修复。经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张某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承担对水域生态造成破坏的赔偿责任,主动购买鱼苗投放至指定水域,以实际行动修复生态环境。
“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可以通过放生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今后我也会向身边人宣传不要非法捕鱼,共同维护好长江生态安全……”张某当庭忏悔。
该院通过办理此案,发挥了法治教育引领和警示作用,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