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快讯

江汉法院发出首份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9日13:04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彦坡)为进一步优化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审查机制,畅通审判、执行部门信息衔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近日,武汉江汉法院向在执行程序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首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拿到首份证明书的章某,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原来,四年前章某受王某邀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王某认缴出资180万元,章某认缴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底。

因餐饮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多起诉讼纠纷,拖欠货款及员工工资6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餐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何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二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法院判决,责令二人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何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和章某均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通过财产调查发现,王某因多起纠纷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章某名下银行存款也仅有2万余元,不足以覆盖何某的债权。为了尽快帮助何某要回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几经辗转联系到章某,其表示自己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对公司的债务却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都是王某一人在处理公司的事务。

“法院的判决我并非不愿执行,只是现在公司涉及十几起纠纷,光是官司都打不完了。”经过执行法官释法劝导,章某也道出了自己的担忧。

“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重要基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现实中,债权人很难掌握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果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重复诉讼。”江汉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了解清楚章某的顾虑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以其未出资金额为限,未实缴或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替公司承担对应数额的债务后,即视为完成全部出资。

考虑到后续章某可能面临的其他类似纠纷,在章某主动将欠付何某的9万元支付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证明章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凭持有的《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即可证明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出资事实,方便审判部门高效审理,准确认定股东未出资金额,也避免股东重复承担出资义务。”

下一步,江汉法院将持续深化股东出资审查工作机制,依法精准适用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督促公司股东主动履行出资义务,统筹公司、胜诉当事人、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纠错】编辑:张扬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