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彦坡)为进一步优化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审查机制,畅通审判、执行部门信息衔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近日,武汉江汉法院向在执行程序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首份《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
拿到首份证明书的章某,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原来,四年前章某受王某邀请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王某认缴出资180万元,章某认缴出资2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0年底。
因餐饮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多起诉讼纠纷,拖欠货款及员工工资60余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餐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何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二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法院判决,责令二人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何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和章某均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通过财产调查发现,王某因多起纠纷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章某名下银行存款也仅有2万余元,不足以覆盖何某的债权。为了尽快帮助何某要回拖欠的工资,执行法官几经辗转联系到章某,其表示自己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对公司的债务却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都是王某一人在处理公司的事务。
“法院的判决我并非不愿执行,只是现在公司涉及十几起纠纷,光是官司都打不完了。”经过执行法官释法劝导,章某也道出了自己的担忧。
“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重要基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现实中,债权人很难掌握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果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重复诉讼。”江汉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了解清楚章某的顾虑后,执行法官向其释明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以其未出资金额为限,未实缴或缴足出资的股东在替公司承担对应数额的债务后,即视为完成全部出资。
考虑到后续章某可能面临的其他类似纠纷,在章某主动将欠付何某的9万元支付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出具《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证明章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凭持有的《履行出资义务证明书》即可证明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出资事实,方便审判部门高效审理,准确认定股东未出资金额,也避免股东重复承担出资义务。”
下一步,江汉法院将持续深化股东出资审查工作机制,依法精准适用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督促公司股东主动履行出资义务,统筹公司、胜诉当事人、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