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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章被他人拿去签合同,湖北一公司“被迫欠账”4.6万元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5日20:5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梁军 桂千林

出借一枚印章,会有怎样的后果?

9月12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枣阳法院获悉,在该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企业因不懂法律知识,随意将公章出借他人,没想到竟因此“被迫欠账”。

2023年6月,襄阳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品公司)销售经理钟某与枣阳人夏某相识,夏某先后购买了4箱珍品公司经销的白酒,共欠货款9600元未付。

2023年底,夏某联系钟某称,要购买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公司)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双方约定:环保公司购买两种白酒共计13件,合计46400元。由珍品公司送货上门,环保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谈好购货事项,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

珍品公司根据合同履行了供酒义务,夏某和环保公司却一直未结货款。无奈,珍品公司将夏某、环保公司诉至枣阳法院,要求付清酒款。

“合同上的公章是我们的,但公司没有买过这些白酒!”法庭上,环保公司辩称,夏某是其房东,没有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当时,夏某打电话说借用公章,但不知道具体用途。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印章是企业对外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环保公司将公章借予他人使用,应当预见其出借公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其出借公章的行为承担责任。

夏某以环保公司的名义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加盖环保公司的印章,珍品公司有理由相信夏某有代理权,故夏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应由环保公司承担。

环保公司支付货款后,其与公章借用人夏某之间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9600元;被告环保公司偿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货款46400元。

一审宣判后,环保公司连连喊冤,仍然认为《购货合同》只是房东夏某与珍品公司之间的合同,与本公司无关,并上诉至襄阳中院。襄阳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也不随便借公章给别人了!”收到二审判决书,环保公司负责人后悔不已。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该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夏某虽非环保公司职工,环保公司也没有授权夏某与珍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但夏某持有环保公司公章与珍品公司签订合同,足以使珍品公司相信夏某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白酒供货交易。

因此,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环保公司对夏某签订的购货合同应当承担责任。环保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夏某进行追偿。

公章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外借公司印章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定要规范使用公章,严防滥用,更不要随意借出,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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