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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翻供欲脱罪 手机定位锁定共犯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18:38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程頔、刘书颖)被查获非法运输、销售卷烟后,哥哥坚称弟弟毫不知情,弟弟翻供撇清罪责,怎料接运货的手机定位暴露真相。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定位信息成功锁定这起非法经营案的共犯,铲除了一条从广东到武汉的贩卖假烟链条。

事情还得从哥哥陈某甲说起。陈某甲为赚钱还网贷,线上订购了19箱卷烟欲从广州运至武汉销售。他联系身在武汉的弟弟陈某乙预约货运司机到武汉一物流园接货,送至约定地点后,再由另一名货运司机接力将货品送至买家。

2023年11月6日晚八时许,一辆载有这19箱货品的小型面包车,在途径东西湖区大道高桥二路路口时,引起了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公安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从车内查获卷烟980余条,价值人民币17万元。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公安机关要求司机牛某仍按约定将上述卷烟运至指定地点。其间,165开头的手机号货主因醉酒,多次联系牛某更改交货地点,最后牛某按约定在某汽车修理厂交货。同年11月7日,陈某甲出现接收卷烟并装车转运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两天后,陈某乙主动投案。

2024年2月14日,案件移送至东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讯问笔录时发现,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前后内容不一致。

“我就是帮我哥找货运司机运送假烟,我之前因为非法经营判过刑,知道这是违法的……”起初,陈某乙对自己的行为曾有供述,但陈某甲却一口咬定陈某乙对售卖、运输假烟并不知情。随后几次讯问,陈某乙也一改言辞,同样坚称“全是陈某甲干的,自己并未参与”。

另一边,据司机牛某交代,他一直用电话与货主联系,此前已帮助手机号为165开头的货主运输货物二十几次,最后这次见到的接货人与之前的接货人并不是同一个人。

司机的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看来,找出使用涉案手机多次联系货运司机,指使司机提货、转运的货主,是确定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关键!”

为确认陈某乙是否为非法经营案共犯,检察机关再次讯问两人。陈某甲、陈某乙对于涉案手机的使用情况依旧闪烁其词。

为此,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迅速调取涉案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定位信息、陈某甲兄弟俩常住地址及陈某甲来汉乘车等信息。很快,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根据技术锁定,持有手机联系货运司机运输假烟的人于2023年11月6日、7日均在武汉。而陈某甲当时在外地,他是2023年11月7日乘坐动车来到武汉的,陈某乙则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出租屋内。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案发时,在武汉使用手机联系货运司机转运假烟的货主不可能是陈某甲,只能是一直在武汉居住的陈某乙。随着证据的进一步夯实,两名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

2024年3月,东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面对完整的证据链,陈某甲和陈某乙的辩解自相矛盾,显得苍白无力。同年5月29日,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年,各并处不等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陈某甲及陈某乙未上诉。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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