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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7万元!三男子破坏耕地红线被判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2日19:49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任文俊)“触碰耕地保护红线零容忍。”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男子因非法在耕地上堆放建筑石灰导致土壤层破坏,被判赔偿土地复垦修复费210.07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通过徐某租用新洲区某村农用地62亩。2021年11月,朱某、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定,由王某从麻城市的大理石石材厂组织运出大理石尾灰,到所租用的农用地倾倒堆放,并按车数从大理石石材厂获利。

2021年11月,街道办事处发现后,要求朱某整改并停止违规占用农用地,三被告人将大理石尾灰从该村地域转移至相邻的麻城市地域。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该街道办事处发现三被告人又继续在该地堆放大理石尾灰,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但三被告仍置若罔闻。

经勘测和鉴定,三被告人堆放大理石尾灰导致原有耕作层土壤孔隙率和通气性能降低,地面板结硬化,实际压占土地总面积为15.3亩,平均压占厚度为4米,其中,压占基本农田面积11.04亩。土地损坏级别为三级破坏,属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毁坏的农用地复垦工程费用为210.07万元。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耕地是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被告人朱某、徐某、王某的犯罪行为破坏自然资源,造成耕地丧失种植条件,应承担恢复土地复垦条件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朱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判决三被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11.04亩堆放大理石尾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土地复垦工程费用210.07万元,并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要求,切勿因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逾越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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