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逸菲)“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整治活动,还建立了长效机制,现在那些探店类的短视频都已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力保障了。”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表示道。
7月初,“益心为公”志愿者向钟祥市检察院反映,钟祥辖区内多名网红发布探店视频,以普通消费者视角分享用餐体验,评价推荐餐饮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吸引其它消费者通过视频内链接购买团购套餐,但视频内却未明确标注“广告”字样,有诱导消费嫌疑。
该院通过调查取证认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决定立案,于7月12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探店视频诱导消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事实,经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商讨决定,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监督,并围绕进一步规范、完善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了意见建议。听证会后,该院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于7月下旬召开“探店达人”法规知识培训会,向探店视频经营者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检查专班,采取交叉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展摸排,对“探店达人”挂靠的涉事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制定长效机制,加强对经营执照、视频内容、虚假宣传、收费情况、恶性竞争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有力规范了辖区内网络营销业态。现在打开短视频应用,营销类短视频已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力保障。
“当下,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大众媒介形态,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创意奇特的探店视频广告往往能带动一阵消费热潮。但从业者应认识到,短视频平台虽属于新兴领域,却不是法外之地,发布广告依然应当依法依规,不可肆意妄为,主管部门也应担起责任,加强对网络营销的监管力度,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该案承办人表示,将继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