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诗洁 杨雨青)日前,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徐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三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11.04亩堆放大理石尾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土地复垦工程费用210.07万元,并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通过被告人徐某联系,租用新洲区某村农用地62亩,其中,含少量湖北省麻城市土地。2021年11月,朱某、徐某与被告人王某商定,由王某从麻城市的大理石石材厂组织运出大理石尾灰,到所租用的农用地倾倒、堆放,并按车数从大理石石材厂获取收益。2021年11月,该村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朱某整改并停止违规占用农用地,三被告人将大理石尾灰从该村地域转移至相邻的麻城市地域。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该街道办事处发现三被告人又在该地堆放大理石尾灰,三次书面通知整改,但三被告人继续拖运、堆放大理石尾灰。经勘测和鉴定,三被告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堆放大理石尾灰,导致原有耕作层土壤孔隙率和通气性能降低,地面板结硬化,实际压占土地总面积为15.3亩,平均压占厚度为4米,其中,压占基本农田面积11.04亩,土地损坏级别为三级破坏,属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毁坏的农用地复垦工程费用为210.07万元。期间,朱某获利约10万元,徐某获利约4万元,王某获利约4万元。
【检察履职】
新洲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卷后,经研判,发现存在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于2023年6月20日将线索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收到线索后,公益诉讼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班展开调查,会同技术部门多次赴现场进行调查、拍摄相片、询问相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查明该处被堆放大理石尾灰占用的15.3亩土地中,11.04亩属于基本农田,现场远远望去能看到像雪山一样的大理石尾灰,一阵风就能吹起尾灰颗粒,弥漫在空气中,使周边居民苦不堪言。同时,大理石尾灰经雨水冲刷,底层尾灰与土壤混合,渗入耕地耕作层,导致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损毁。
在办案过程中,因三被告人拒不配合整改复垦,周边群众反应强烈,恢复受损环境和耕地迫在眉睫。在经过细致缜密的调查取证工作后,为解决群众长期受尾灰污染、耕地得不到保护难题,新洲区检察院组织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多次商议,最后决定多措并举形成治理合力:一是聘请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二是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暂时代为履行清运尾灰、修复受损耕地、恢复农业种植条件,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对朱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5月21日,新洲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土地复垦工程费用210余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19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新洲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涉案大理石尾灰已全部清运完毕,土地复垦工作也在稳步进行中。
【敲响土地保护警钟】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严守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国家战略和全民共识。这起案件的判决,犹如一记响亮的警钟,回荡在人们心间,让违法行为人明白“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新洲区检察院坚持“刑事打击+生态修复”一体推进的办案理念,面对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刑事犯罪,又积极推动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辖区耕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