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近年来,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野生动物易伤人,加强管理多防范
如今,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需要注意的是,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在典型案例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游客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办案法官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与此同时,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依法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峨眉山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峨眉山景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暨致害补偿暂行办法》,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与峨眉山管委会常态化协同配合。
最后,经过共同努力,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连续五年实现野生动物伤人纠纷“零起诉”,真正实现了“无讼”5A级景区要求。
安全保障应充分,主体责任要记牢
为提升吸引力,不少景区设置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景区管理人员对此应当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游客因参与该项目遭受损伤的,如果游客没有明显过错,景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典型案例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等案中,审理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认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野外运动寻刺激,盲目“打卡”不可取
近年来,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这些项目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
典型案例江某卫等诉某旅游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进行危险性较强的溯溪活动,其坠亡地点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审理法院对其亲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
山顶露营别大意,违规用火很危险
游客到景区游览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好生态环境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旅途美景易上头,安全第一放心头。不管是经营者,还是旅游者,都应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