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王川)近日,黄梅法院龙感湖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张某罚款2000元。
原告张某拿两张5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龙感湖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张某提交的证据副本。
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对原件时,发现张某立案时提交的一份借条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借条原件明显不一致,借条原件上并无李某签名,而借条复印件上却有李某签名。
经过承办法官询问,张某表示李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时,出具了一张有李某个人签名的借条和一张没有个人签名的借条。
因担心李某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张某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复印件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
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张伪造签名的借条“无所遁形”,而李某在收到法庭送达的由张某伪造签名的借条证据后,也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张某。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李某签名的借条,该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