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姜梦瑶 通讯员 胡彦)10月18日,在鄂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胡刚平介绍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注意事项。
胡刚平答记者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要先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工程建设范围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等要求选定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
对于已经认定为地质灾害的地方,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确定隐患点责任主体,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处置,由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般由地方政府进行处置。“针对不同的隐患点情况,我们会分类进行处置。”胡刚平表示。
一方面,对于风险高、险情紧迫的隐患点,会采取紧急避险;对于危害大、稳定性差且治理措施相对简单的隐患点,采取排危除险;对于危害大、稳定性较差且工程治理可行的隐患点,采取工程治理。
另一方面,对于危害严重且不宜采用工程措施治理或工程治理投入大于搬迁避让的隐患点,采取搬迁避让;对于短期暂无条件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的隐患点,采取监测预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