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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东湖高新区法院开展安全驾驶警示教育庭审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2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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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陶蓉)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近年来,醉酒驾驶案件超过盗窃案件成为刑事犯罪数量最多的罪名,酒驾行为影响了诸多驾驶人及家属的人生历程,酒驾交通肇事更是让受害者家庭破碎,令人痛心和惋惜。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大众早已知晓,但由于部分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酒驾行为仍屡禁不止。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以司法作为推动文明交通理念入脑入心,10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邱敏前往东湖高新区执法办案中心,就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交通肇事案件开展安全驾驶警示教育庭审。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我坐上车还没到10秒,就发生了碰撞。”同行者张某每次回想起事故当时的情景,面色都会不自觉变得沉重。

2024年某日凌晨4时许,23岁的朱某在酒吧喝酒、宵夜完后,开车载着两个朋友准备回家。一行人在路上又遇到了朋友张某,当他刚刚将张某接上自己的小轿车,朱某启动车子一脚油门,还没行驶100米就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小轿车气囊弹出,三轮车上装满的蔬菜散落一地,被害人刘某倒在了路边的花坛中。

事故发生后,一行人马上拨打110及120,朱某及朋友随被害人刘某前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刘某于当日不治身亡。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2.48mg/100ml。经认定,朱某因超速、未保持安全距离,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朱某对被害人刘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告人,一个人的生命因为你结束了,你对这个事情是怎么想的?”法官在庭上发问。

“我对这件事情非常后悔,是我的错误让他失去生命,让他的家庭破碎。”朱某回答的声音带着哽咽。

“被告人,你本次行为不仅有酒驾,还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是很严重的后果。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你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判刑罚也将影响家人,这是一件损人害己的事。”法官邱敏继续告诫被告人,今后对酒驾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有文明交通意识,做到安全出行。

法庭教育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朱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次案件的酒驾行为,让一位早起谋生的卖菜商贩丧失生命、家庭破碎,也让一位花样年华刚入社会的青年被判刑罚、亲人流泪。纵观法院审理过的危险驾驶庭审,被告人陈述常常令人惋惜:

“我是酒后开车了一段距离,觉得不清醒了,就停在快速路边睡着了。”

“本来要给女朋友提亲,因为这个事情,提亲、结婚都搁置了。”

“我离异了。我进去了,小孩就没人管…”

“现在工作不好找,发生了这个事,不仅有处分,工作也可能没了。”

法官温馨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驾驶人往往会出现视觉障碍、注意力障碍、意识模糊、平衡失调甚至昏迷的情况,对外界反应不及时、不清醒,即使酒量“海量”的驾驶人也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坚持酒后不开车,谨防“醉在酒中,祸在路上,悔在心头”。

【纠错】编辑:邱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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