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黄金春
近日,由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郭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宜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10月2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下半年,郭某某为捕获野味食用,在宜都市域内一桂花树林内放置带有GPS报警设备的铁夹捕猎装置狩猎。今年2月的一天,郭某某接到设备信号后前往桂花树林,发现兽夹捕获一只野生动物,后郭某某将该动物带回家中处理切分,放入冰箱保存。
“经鉴定,郭某某猎得的上述野生动物系中华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表示自己悔不当初,为了吃一点“野味”惹上了官司,愿意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郭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猎捕到的一只中华斑羚,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郭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今年8月,宜都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据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宣判。
承办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用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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