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熟人搭便车出意外 好心车主反遭索赔 法院裁定车主本是好意酌定减责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07:2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绘图/刘阳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李佳薇 郝丽萍

“当时,我只想着是熟人‘带一脚’,结果车被撞了,还要赔钱。”时至今日,范鑫谈及一年多以前违规载人的那场车祸仍感到懊悔。10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一起涉及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审结。法庭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其中范鑫承担10%的责任。

好心搭载熟人竟遭遇车祸

范鑫和另一位当事人张静各自在蔡甸区经营生意,两家店铺相距不远,都是熟人。

2023年2月的一天,张静去请范鑫帮忙换一下电灯泡,范鑫便骑上电动自行车前往她家,让张静坐在车后。

没想到,范鑫的电动自行车在一道路右转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张静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司机和范鑫负同等责任,张静无责任。

经医院诊断,张静左胫腓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28天。事故发生后,张静找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索要医疗赔偿,今年7月,张静将范鑫、客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期、营养期等共计11万余元。

驾驶人出于好意可减轻责任

在法庭上,范鑫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张静,系好意同乘,应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而张静一方认为,《民法典》中规定“好意同乘”是适用于非营运的机动车,范鑫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所以理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被侵权人对损害责任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自行车载乘成年人违规,仍然选择乘坐被告范鑫的电动自行车,在该交通事故中,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范鑫无偿搭载张静,属于事实上的“好意同乘”行为。

法院依法酌情认定货车司机承担60%的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范鑫承担40%的责任。其中范鑫应承担的40%责任中,可适当减少30%的责任,由张静自负。范鑫需赔偿张静共计3199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各被告均自觉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

好意同乘减责是为弘扬传统美德

“《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叶沙说。

究竟什么是“好意同乘”呢?承办法官叶沙解释,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或乘车人受非运营车辆的驾驶人邀请“搭便车”,本质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叶沙说,好意驾驶人的无偿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意驾驶人的责任有所减轻,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被免责。

叶沙表示,本案认定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也适用好意同乘规则,这正是司法裁判对营造社会向善的风气、对人民好意施惠行为的支持。同时,本案酌定让原告承担部分责任,也正是基于强化人民的安全意识及尊法守法意识出发,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精细化的要求。

法官提醒,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依】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