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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不能回填咋办?8400余尾鱼苗放流汉江修复生态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21:05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通讯员 董兆隆

10月31日,在汉江之畔,湖北省襄阳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市水利部门、市两级法院针对一起非法采砂案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共同见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将8400余尾鱼苗增殖放流入江。据悉,这是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助力水利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成功促使赔偿义务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

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间,陈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平店镇陈家湾汉江沙滩地盗采青砂,并以40-55元/方或150-300元/车的价格进行销售,违法所得44余万元。

案发后,陈某等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法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办案检察官发现陈某等人未经采砂许可,在汉江沙滩上非法采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定,涉案陈某等人需要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在与水利部门沟通后,检察官发现该案线索已被列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水利部门准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但因赔偿义务人被羁押、案件证据材料掌握不全面等问题存在磋商阻碍。襄阳高新区检察院随即探索开展支持磋商工作,通过协助调查取证、联系赔偿义务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助力水利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因原采砂地点已被江水淹没,环境发生改变,回填计划无法实施,该院鼓励并帮助赔偿义务人以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的方式,弥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促使赔偿义务人与水利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后,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利于修复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可以作为砂石不能回填的替代性修复方案。”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作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襄阳市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说。

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高水平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更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通讯员供图)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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