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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新洪七条” 洪山区推行房屋“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6日18:0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洪住更)据“洪山大学之城”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5日武汉市洪山区住更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洪山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24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全面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在洪山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

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洪山区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洪山区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四、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在市场重新购买洪山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五、在洪山区就业创业且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资格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个人(家庭)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个人领取一次性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武汉市人才租赁房补贴。

六、在洪山区出售原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子女,可自由选择在原有住房或新房所在学区排队入学。

七、鼓励开发企业、中介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补贴“卖旧买新”购房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条款中有明确有效期的,以条款有效期为准。条款执行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按照条款约定的期限延续执行,在本措施执行过程中,若已享受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且参照已出台同类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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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凌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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