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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家门口公共区域禁止私自改造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18:0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通讯员 汪雪梅

站在家门口,看着连廊新装好的护栏,张某长舒了一口气,“家门口的这块地,再也不敢随便占用了!”

三个月前,家住硚口某小区15楼1号房的张某偶然看到楼下邻居在入户门处的连廊上摆了桌椅,喝茶休闲很是惬意,这让他想到自家门口的连廊也可以利用起来。

于是,张某找来工人,将门口连廊外侧的护栏拆除,预备打上一排鞋柜。施工过程中,小区物业公司曾出面劝阻,但张某以小区里使用连廊的不止自己一家为由拒绝停工,还认为物业是在多管闲事。鞋柜打好后,隔壁2号房邻居李某提出意见,认为张某新装的鞋柜有异味,且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张某为此摆放了空气清新剂,但李某并不满意,仍要求张某拆除鞋柜。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张某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该案由硚口法院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人民法庭办理。

接到法院传票后,张某“气不打一处来”,按约前往汉正法庭,准备和邻居理论一番。但到了法庭,还不等与邻居“对线”,承办法官的短短几句话就让张某的怒气值直降。

“张先生,这处连廊虽是您家门口的,但并非是您的私有财产,而是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同时,如果发生意外,连廊是重要的逃生通道,您现在把它改造了,于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都无益呀!”

听到这里,张某支吾起来:“我看别人把连廊做自用,才打了鞋柜……况且,我也不知道会有这么大影响呀!”

法官继续释法说理:“有住户反映,先前您在连廊鞋柜上摆放的空气清新剂等小物件曾被风吹落至楼下,万一砸到人,伤势想必不会轻。更为严重的是,您擅自拆除了此处的栏杆,如果鞋柜安装不牢或是年久松动,无论砸到东西还是伤到人后果都不堪设想,轻则赔钱,重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后怕不已的张某再无和邻居吵架的心思,立马承认自己的错误,主动请法官调解。

“我并非要从张某这里争取些什么,唯一的诉求就是让他把鞋柜拆除,把栏杆再装上,这样大家才都能放心。”最终,张某和李某在法官的组织下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在限期内拆除鞋柜,将连廊恢复原状。

近日,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已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拆除了鞋柜,并将连廊护栏重新安装到位,物业公司也就类似的安全隐患对小区业主进行了提醒。

“现在多数高层住宅都设计、建造有连廊,这些区域虽然多由居住临近的业主实际使用,但并非是某一户业主的私产,而是由楼栋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不能突破法律法规,更不能对其私自改造,否则,不仅会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高空坠物、漏水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小区消防安全、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最终得不偿失。”法官表示。(文中均系化名)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纠错】编辑:邱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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