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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16:5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11月8日电(虞启忠)1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涵盖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拒执行为。

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在全省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碍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截至2024年9月底,全省法院共判决上述四类罪名案件388件,判处422人,集中宣判104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金额约1.51亿元。

暴力拒执,四人受惩处

2016年6月2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闫某、杨某、董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某甲、董某未履行判决,银行于2016年11月14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赣榆区人民法院责令刘某甲、董某等人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履行债务。执行到位3万元后,剩余款项刘某甲等人一直未予履行。后查明,刘某甲、董某实际经营一商店,年利润约5万元,期间交易流水达100余万元;二人还以7万元价格购入汽车一辆。

2023年8月25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甲进行拘传时,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刘某丙在执行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聚众哄闹、抢夺执行案件文书,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刘某丙将录制的相关视频进行编辑、剪辑,并配以不实文字后在网络上传播。

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刘某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协助员工隐匿工资,公司及其负责人均担责

2018年12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徐某向顺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义务,顺某公司于2019年5月向海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向徐某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冻结其银行卡后,徐某与其新入职的酷某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张某合谋,由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的方式帮助徐某隐匿工资以逃避执行。2019年7月,酷某公司及张某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协助扣留徐某收入,仍继续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工资,合计转移7万余元。后海安市人民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被告单位酷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利用他人账户收款逃避执行被判刑

2021年1月24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耀、郭某伟偿还项某本金430.9万元及利息。因吴某耀、郭某伟未履行义务,项某向建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建邺区人民法院向吴某耀、郭某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履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后因吴某耀名下无其他可供有效执行或分配的财产,建邺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建邺区人民法院查明,吴某耀曾使用其亲属吴某的银行卡以及微信持有财产,未主动向法院报告。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间,吴某耀使用吴某的微信收款1.9万余元,使用吴某的银行卡收款20万余元。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某耀已涉嫌拒执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审查。

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耀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耀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代理律师协助转移债权、规避执行,构成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提取公积金用于个人其他开销,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拒执罪被判刑9个月;离婚父亲不按照法院判决给付子女抚养费,却将工资收入用于购买抖音币、打赏主播等挥霍花销,被判刑8个月;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和解期间转移财产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服务诚信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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