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袁嘉欣、陈舒婷)近日,团风法院活用案例库,化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调解并自动履行。
李某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某购物平台的“特价补贴”活动中,购买由入驻的某电商公司销售的平板电脑一台,支付价款3499元。收货后开封发现,“平板电脑”变成了模型机,李某遂联系该电商公司要求退款,商家称物品发货时无异常拒绝退货。
后李某多次通过购物平台沟通要求退货,并要求根据“特价补贴”网页快照界面“假一赔十”标语进行赔偿,还向平台客服反映投诉,均未收到有效答疑,平台称需通过法律维权,李某遂将网购平台及电商公司诉至法院。
某网络购物平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李某登录注册购物账号时,已阅读确认约定管辖条款,案件应移送至某互联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原则,以不增加企业诉累为考量,认真研究法律和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积极查询入库的类似案例。经查询发现人民司法案例库中存在一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所涉问题与本案极为相似,明确了网络购物中网络平台与卖家、网络平台与消费者、消费者与卖家间的三种合同关系。
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裁判过程中需结合消费者具体诉求,判断争议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进而初步判定网购平台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作为不直接销售商品的一方,并未直接参与网络交易,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其与消费者签订的管辖条款不能优先于法定管辖进行适用,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若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消费者与服务平台间服务合同确定管辖。
承办法官与各方线上同步沟通释明,原告申请撤回对购物平台的起诉,愿意尽早解决实体问题。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积极举证,共同梳理导致货物发生异常的各种可能性,并进一步释明电商公司举证不力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通过运用参考案例反复释法说理,成功推动身处异地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和解,某电商公司自愿赔偿李某4000元,李某则主动撤回在网购平台上发起的售后,取消了订单项下的退款申请。
一起因网购引发的纠纷在圆满得到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也因此强化了法律意识。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推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做实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载体。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辅助法律研究及司法决策,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团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挖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资源“富矿”,不断提升法官法律问题理解与适用能力,统一裁判规则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同时活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找准案例库应用于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点与落脚点,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权威的法律参考,实现执法办案中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