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云南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实施期限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9年6月30日。
通知明确,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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