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金康 通讯员 胡彦)11月15日上午,鄂州市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汪光亮,就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
鄂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汪光亮回答记者提问。通讯员 供图
汪光亮表示,2014年10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燃放烟花爆竹时产生大量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不但对人体呼吸道具体极大危害,也对空气造成污染。同时,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违反禁鞭管理规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