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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遇检查竟逆行逃逸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获刑一年五个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07:21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宋子文 实习生李筱玥)一男子饮酒后深夜驾车驶上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高架桥,见前方有交警查酒驾,竟转向掉头逃跑,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11月18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二审,男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22年6月的一天零时许,45岁男子胡军(化名)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汽车,沿武昌区白沙洲大道高架桥(城市快速路)行驶至巡司河路段时,遇到交警检查酒驾。

胡军为逃避检查,立即掉头逆向行驶。逃跑途中,胡军所驾车与一辆迎面驶来的汽车相撞,之后胡军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逆行,在江民路匝道口驶出白沙洲大道高架桥。

极目新闻记者从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到,虽是晚上,事发路段车流仍不少,两分钟就有10多辆车经过,因胡军逆行,迎面车辆纷纷避让。

胡军于事发当天早上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抽取了血样检查。

胡军交代,事发头天晚上确实与朋友在江夏一家餐馆内吃饭喝酒,期间,他喝了三两多白酒。到次日凌晨,他以为不会遇到交警了,于是就自己开车准备回家,没想到还是遇到交警夜查酒驾。胡军说:“逆行发生擦碰后,我就慌了神,只想着赶紧离开现场,事后,朋友都叫我投案自首。”

经司法鉴定,胡军作案时系普通醉酒,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判认为,胡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胡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提醒,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拒绝酒驾,不做“醉”人。

【责任编辑: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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