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黄君梅 何骏怡
11月1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湖北省宜昌监狱报请的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的案件。李某诈骗百余万元,退赔仅千元。虽然如此,在监狱服刑时,罪犯李某却为买书花费不菲。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监狱报送的减刑材料显示他有超6000余元的购书支出,请提供一下李某购书情况的具体明细,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受理该案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疑问。随后,湖北省宜昌监狱提交了李某购书明细,并出具情况说明,李某的购书符合监狱系列文化教育活动的要求。
2020年,李某诈骗他人货款逾百万元。他将诈骗所得赃款的绝大部分用于在某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给多名主播。法院判决李某因诈骗罪获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05万余元返还给被害人。
自2021年5月26日入狱至今,李某仅向被害人主动履行1000元退赔义务。根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未查询到罪犯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了当次执行程序。
“一般而言,考察罪犯是否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是一个重要依据,但仍应考察罪犯在狱内的消费情况及财产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监狱报送材料显示,李某仅2022年一年内狱内购书消费即达4000余元,总购书消费超6000余元。
该犯主要订购的书籍及刊物包括《商界》《舰船知识》《NBA》《新体育》《看天下》等杂志全年刊。这些书籍,与接受强制劳动改造、提高基本职业技能水平关系并不紧密。
“更重要的是,罪犯是否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尤其是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义务,是考察罪犯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依据。李某服刑期间花费不菲购书,不能认定其确无财产性判项执行能力,也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承办法官介绍,法院据此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已于2024年5月1日实施,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