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胡浩
通讯员 晓法
明明是公司的钱,却被公司老板安排到个人账户私用,这样情况发生后怎么办?11月19日,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陈世宇律师介绍一起案例称,赣州一地产商收公司1000万元借款到人个“腰包”,检察机关受理公诉后,当地法院受理,目前已认定该地产商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其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在诉讼前已抵扣分红等原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据介绍,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的寻乌广寻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寻公司”)为当地较大的地产商之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情况为被告人周某某占股60%、股东陈某某占股20%、股东胡某某占股20%,当事人周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总经理,胡某某为监事。2022年6月,监事胡某某发现董事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广寻公司巨额资产,遂向寻乌县公安局报案。
胡某某反映情况包括,2018年3月,寻乌县通用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向广寻公司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周转,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广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工投公司公对公转款1000万元。岂料三天后,广寻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即应周某某要求,叫工投公司将前述1000万元借款先归还至周某某工行个人账户,周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未告知其余股东,也未及时归还给广寻公司,而是将该1000万元转入其妻子等人的账户,用于其个人的经济往来。直至2021年10月17日,广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决议将工投公司归还至周某某个人账户的该1000万元冲抵广寻公司应当给周某某个人的分红款,周某某认可并已执行,该笔1000万元才归还给广寻公司。
今年6月和9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9月的开庭,陈世宇律师称与报案的受害人没有收到开庭通知。随后,通过检察院查阅到判决书。法院判决书显示,周某某及辩护人以工投公司将涉案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不知情等缘由,进行了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月27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院评判认为:第一,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对工投公司将涉案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的事实是否知情的问题。
广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工投公司转账1000万元后,周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即将其个人账户信息发送给陈某某(公司总经理),让其告知工投公司将涉案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陈某某因此告知工投公司将该笔1000万元借款转至周某某的个人账户;该账户由周某某的外甥甘某管理,而后几日内周某某便安排甘某将涉案1000万元分五笔转出。该事实有周某某与陈某某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和陈某某、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故周某某对工投公司将涉案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的事实是知情的。第二,关于周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问题。
周某某作为广寻公司的最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持股60%,有权决定公司事务,在未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即让陈某某告知工投公司将涉案10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收到款项后也并未直接全部归还广寻公司,而是先后分五笔分别打入其妻子等人账户中,该款项直至2021年10月17日召开股东会时,确定在周某某个人分红款中扣除,才事实上已归还广寻公司。该事实有广寻公司章程、银行流水、广寻公司2021年10月17日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实,故周某某虽无非法占有目的,但可以认定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其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为己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综上所述,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鉴于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挪用的资金归还,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社调中无犯罪前科,对社会危害较小,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陈世宇律师表示,目前,他作为受害人的律师,一直没有收到判决书,正依据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寻乌县法院依法向受害人送达判决书,以便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