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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16:50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吴英、石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卖公司财产,将所得款纳入个人囊中便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那么,在案件执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要代公司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

近日,黄梅法院重拳出击、一招致胜,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某纺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在司法权威和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当场代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何某与某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黄梅法院判决,某纺织公司应向何某支付 24万元工程款。判决生效后,某纺织公司却一直未履行,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开始了前期的查控工作。经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公司设备已被转卖、厂房已出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失去联系。执行干警在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公司注册设立情况时,发现某纺织公司90%的股份实际由周某持有。

面对执行干警的电话询问,周某承认自己是某纺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拒绝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联系方式,并表示自己可以处理涉及公司的相关事宜。得知干警系因公司与何某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才找上了自己,周某立马表示公司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自己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要到2035年才到期,不应代替公司承担义务。

虽然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某纺织公司的责任人,但周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可由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由于法定代表人李某一直未现身,且周某拒绝提供李某的联系方式,所以周某理应承担某纺织公司应负的相关责任。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周某却迟迟未作出任何回应。考虑到周某已将公司设备转卖、厂房出租,规避执行行为明显,法院遂决定对周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经过周密部署,执行干警们连夜赶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成功将周某堵在其名下的另一家公司。面对突至的执行干警,周某惊愕不已,但仍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在吴江区盛泽镇法庭干警的配合下,干警们向周某宣读了拘传令,决定将其强制拘传至黄梅法院。

在强制措施的有力震慑下,面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和“动真”举措,周某的态度发生了大转变,主动表示愿意代某纺织公司履行债务,并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最终,经过双方协商,周某当场代某纺织公司履行了2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该案的顺利执结,既有效打击了周某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为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捍卫了司法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焱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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