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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于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18:0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张乐克)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同时发布《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明确7类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为基层执法提供更清晰的标准。11月21日,我省孝感、襄阳等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视频会议进行宣贯。

《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应急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范围(不含消防、矿山、地震领域),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细则。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罚标准、适用条件和细化裁量阶次等,并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手段、后果和改正措施,对处罚幅度内的裁量标准进行了分级划定。

此次免罚清单中的7类情况多集中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完全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如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评估、未告知事故风险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等。对于首次发现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依法不予处罚。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鼓励企业主动整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裁量权基准》对罚款裁量的细化是另一亮点,明确“罚款”裁量适用范围,并对社会危害性和情节严重性分级处理。例如,对于违法行为影响范围较小且企业积极整改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情形,则从重处罚。

此外,《裁量权基准》强调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要求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以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该《裁量权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这标志着应急管理执法进一步走向制度化、精细化,为安全生产秩序的持续优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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