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章琪、杨晗)烟花虽美,但是无证经营销售可不是一件小事。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对一起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胡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11月,胡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始在自家的小超市里卖烟花爆竹。直到2020年11月,胡某甲的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并且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其继续经营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但是胡某甲抱着侥幸心理,仍然偷偷卖着烟花爆竹。
“儿子,你帮我去外地进点货。”2023年4月和8月,胡某甲委托儿子胡某乙两次到湖南省进购了“魅力四射”、“趣味风车”等烟花爆竹。同时,在经营期间,胡某甲还从本地购买了一些烟花爆竹放在店内销售。
2024年1月,接相关部门线索,公安民警在胡某甲经营的超市一楼及楼上住宅区房间内查获存放待售的烟花爆竹900余件,其中从湖南购买的烟花爆竹达700余件,共计价值17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制品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未经许可私自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干扰市场秩序,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切忌贪小惠而酿大错。消费者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