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孙莹、程靖婷)近日,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让原本对簿公堂的原、被告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了义务。
某合作社与曹某(化名)系生意伙伴,曹某常年在合作社购买虾苗。2017年4月,曹某再次前往该合作社购买虾苗,合作社按照要求向曹某出售价值20000元虾苗,曹某后续支付部分货款,尾款9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现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曹某付清尾款。
曹某表示,在合作社购买了虾苗,但是由于所购买的虾苗出现了大面积死亡,才导致其没有付清尾款。
某合作社指出,虾苗不可能有问题,公司多次向曹某催要尾款,曹某都没有反映虾苗出现状况。合作社与曹某系多年生意合作关系,公司对于出现问题的虾苗都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赔偿。
蕲州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农业养殖,虽案件标的数额不大,但关系到村民家庭收入和生活,便迅速就该案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首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曹某在合作社购买虾苗,合作社为其提供虾苗,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曹某在收到虾苗后,应积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次,曹某作为购买者,主张所购买的虾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即便虾苗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曹某也应在合法期限内进行主张......”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原、被告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答疑解惑,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曹某向合作社表达了诚挚地歉意,并当场将尾款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调解优先”原则的生动体现。接下来,蕲春法院将始终保持“如我在诉”的热忱,坚持“小案不小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为涉农市场主体提供更优司法服务,让司法为民更有力量、更见“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