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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判了!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2日14:05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王路路 李梦婷

“被告人严某某,你在未偿还他人债务的情况下,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12月2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当日上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严某某因逃避执行裁定被判刑。据悉,该案为“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湖北法院发出的首份相关判决。

黄石港区法院

此前,严某某与阮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阮某去世,该房屋由严某某、阮某父母、阮某儿子共同继承。因阮某生前欠某劳务公司借款,某劳务公司在阮某去世后,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4名继承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阮某父母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后严某某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因严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劳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严某某为逃避执行,将案涉房屋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并完成过户,致使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认为,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破坏社会共识和信用体系,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石港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规定,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案中,严某某为逃避执行裁定,采用虚假交易,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

据此,黄石港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生效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任何披着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转让等“合法”外衣之壳,行逃避执行判决裁定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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