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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5日14:00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的制发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检察机关全面深化改革的亮点举措。

发布会现场(图源:最高检)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彰显法律的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牢牢把握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坚持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严”和“宽”两手抓,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始终保持“严”的震慑。“严”的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一杀多人”、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生活安宁的网络犯罪,以及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犯罪,坚持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2024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4.4万人,起诉涉黑恶犯罪7682人,最高检对云南镇雄县李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和5件重大涉黑恶案件挂牌督办,指导依法妥善办理珠海市驾车冲撞行人等案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是注重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遵循我国违法与犯罪二元制裁特点,依法规范“宽”的一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落实“宽”的政策,最大限度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各级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全面准确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自制度实施六年来超过80%的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服判率96.6%,高出不认罪案件18.9个百分点,有效促进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是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宽严相济的核心要义是区别对待,宽中也有严,严中也有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坚持轻微犯罪不是一律从宽,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大的,也依法从严;严重犯罪原则上应当“严”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也依法从宽。

对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应当依法从宽,但对极个别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未成年犯以及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未成年犯,依法该核准追诉的要核准,该起诉的就要起诉。

在醉驾治理问题中,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立案情节进一步细化,通过“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划分入罪标准,对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案件不再按犯罪处理,但是对符合刑事追诉条件的,依法该起诉起诉,充分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这类轻微犯罪从严惩治的一面。

【责任编辑: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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