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孙莹、张莺歌)制作短视频、广告宣传片是许多商家用来推广自己产品的方式,在制作过程中往往需要添加背景音乐以实现更好的宣传效果,但使用音乐也要注意“边界”,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踩了背景音乐侵权这个“坑”。近日,蕲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给广大商家制作宣传短片提了个醒。
涉案音乐作品创作于2015年3月15日,该曲子作者为陈某,作品时长2分59秒,该音乐作品于2016年4月19日在网上首次发行,陈某为著作权人。2024年2月24日,陈某将该音乐作品授权给某文化公司使用。近期,某文化公司发现某蕲艾制品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上销售的两款艾灸制品宣传视频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
某文化公司认为,某蕲艾制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活动中,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行政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蕲艾制品公司了解情。
某蕲艾制品公司辩称:“我公司规模不大,员工是在网上随便找的音乐,我们卖的是蕲艾制品,跟背景音乐关系不大,不存在任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宣传,没有盈利目的,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仅仅是出于营造氛围、供顾客欣赏等非营利性的,且未向公众收取额外费用,也未对歌曲进行改编、翻译等二次创作,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店铺使用音乐作品是出于营利性目的,比如吸引顾客消费、提高店铺知名度等,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网络店铺实际上是利用涉案音乐作品进行商业活动,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应给原告相应的赔偿。”
最终,双方企业经调解,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某蕲艾制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音乐作品,并当即支付经济损失2000元。至此,案结事了。
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不合理使用音乐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进行分享传播,存在侵权风险。何种行为构成侵权,如何避免侵权,值得大家注意。
如何认定构成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