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汪戈、陈咏)12月9日,崇阳县法院决定对一起赔偿案中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12月6日下午,崇阳县法院在执行一起赔偿案件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某因此多次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12月9日上午,刘某经通知到崇阳县法院接受处理。经过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主动书面检讨。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尊严,鉴于被执行人刘某认错态度,崇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5日。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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