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印发实施。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贵州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扶持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办法》规定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几种情形,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记者 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