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汪菁华、通讯员孙建彬、赵璐)“单据上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难道不是一个意思吗?这不都是我个人出的钱吗?有什么分别?”1月2日,武汉市民王女士手拿“湖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对票据上的专业术语感到疑惑不已,在武汉市中医院导医台进行咨询。类似的问题不仅在医院咨询台时常被问及,更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出疑问。对此,武汉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针对医疗费用单据上的术语为公众释疑解惑。
“医疗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其中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直接报销的部分。这部分不需要患者自己掏钱。”武汉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医保目录范围指的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个人自付,是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需要由患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包括起付线以下、乙类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顶线以上、目录范围内超限价部分等。“这部分费用可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进行支付,不够的部分再用现金等方式支付。”
“个人自费,是指除了医保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之外,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项目等费用,由其自行全额支付。”武汉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我明白了!个人自付就是本次结算中属于基本医保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自费指的是属于基本医保范围外,由个人全额支付的费用。一‘内’,一‘外’,是两码事!”王女士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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