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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法院全力做好岁末年尾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5日21:48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尤琦琪)“感谢法官把我这个外地民工的事放在心上。”近日,当事人沈某的一通电话和快递邮寄的一面印有“清正廉洁 秉公执法”的锦旗,瞬间将黄梅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洪军的思绪拉回到那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中。

2022年2月,沈某入职湖北某公司负责机器修理工作。在入职后的第11天,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重物砸伤右脚,并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沈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因与湖北某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沈某遂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作出裁定,要求湖北某公司向沈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16027.15元。因不服仲裁结果,2024年10月下旬,湖北某公司向黄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免除上述赔偿义务。

案件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时发现,原告湖北某公司是黄梅本地企业,被告沈某则是安徽怀远人,在受伤后就已离开黄梅返回老家休养。为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避免被告当事人来回奔波,减轻双方诉累,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中,沈某称自己受伤后,在家休养了大半年,没了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很大,伤好后脚也留下了后遗症,外出务工频频碰壁,湖北某公司理应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而湖北某公司则辩称,沈某当初到公司做工时,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薪酬,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核定有误,仲裁裁定上认定的赔偿金数额过高。

根据双方诉求,承办法官以赔偿金额为突破口,再次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并从中当起了“传话筒”,为双方搭起了沟通桥梁。一方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司积极承担责任、稳妥解决问题,尽量减少事故对沈某及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从合理维权及依法索偿的角度,同理沈某的心情,从情理方面劝导沈某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对方的难处。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沈某就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湖北某公司同意于12月8日前一次性向沈某支付10万元赔偿款。现湖北某公司已履行到位,沈某特地致电承办法官以表谢意,并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承办法官送上锦旗。

民生无小事,一份赔偿款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的保障和希望。下一步,黄梅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诉调结合在化解涉民生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并加强释法析理,全力做好岁末年尾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吕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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