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滕志军 冉利咸
孤寡老人遇交通事故死亡,赡养老人的侄子,有无资格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1月7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涉保险纠纷案件经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余18万元。
2024年5月,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国道上行驶,撞上了正过马路的老余,造成老余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牟某负主要责任,老余负次要责任。牟某的车辆在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据悉,1949年出生的老余,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哥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1998年,侄子小余将其接到家中照顾。
料理好老余后事,小余向肇事者牟某和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却以其非近亲属为由拒绝赔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余遂将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牟某辩称,车辆已购买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与死者老余不是近亲属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余生前未婚,无子女,年迈后,侄子小余一家与其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二十多年。老余与侄子已成为同一个家庭成员,具有浓厚的亲情关系和紧密的经济联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赡养关系。老余的死亡对侄子的情感及家庭生活造成了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故小余虽不是老余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采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警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可作为处理本案赔偿的依据。牟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利川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小余18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