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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多次购买问题减肥药后十倍索赔,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4日21:16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姚宜均 孔彬彬 龙艳华

故意网购含非法添加成分减肥药,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且曾有多次这样的行为,他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1月24日从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及食品安全和职业索赔的纠纷案,日前经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发现减肥药含有害成分后仍多次购买

2024年3月6日,原告王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向某某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向向某某询问减肥药“××燃脂瘦”的效果和价格等情况。王某某因购买“××燃脂瘦”于2024年3月分两次向向某某转款2364元、788元。

向某某通过案外人将减肥药以快递形式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减肥药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以及中国法院网上查询发现,有些声称有减肥功能的产品含有西布曲明。

而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2024年4月2日,王某某委托安徽某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燃脂瘦”进行检测,明确该产品每1kg中含有西布曲明85g。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某依法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另查明,2024年以来,王某某多次购买减肥产品,分别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某向王某某销售的“××燃脂瘦”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质量标准,王某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系“职业索赔”,法院驳回原告十倍赔偿诉请

关于王某某要求向某某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及“职业索赔”问题。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时指出,从王某某的一系列操作可知,王某某购买产品的目的是牟取高额赔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首先,王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向某某后直接询问减肥产品,向某某向王某某介绍产品,发送照片后,王某某没有任何质疑,要求购买该产品,并于次日开始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货款。其次,王某某收到产品后,专门录制了开箱视频,以保存证据,行为相当专业。

此外,王某某于2024年以来多次购买减肥产品,并委托同一家检测公司即安徽某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均以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王某某短期内多次购买减肥产品,且超过自身使用量,不符合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

综上,对于王某某要求向某某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来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与向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退还货款3152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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