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好)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过期而未及时更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判定。
2024年2月13日,何某驾驶小型客车不慎与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鄢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何某、鄢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何某此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何某持有C1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零四个月。
事故发生后,何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何某的驾驶证已经超期,属于无证驾驶,事故损失应当由何某本人承担。因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鄢某遂将何某、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黄梅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证过期仅是外观证件的瑕疵,是属于有证驾驶但存在证件瑕疵的情形,并非实质驾驶资格丧失而归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本案中何某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虽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但事后交警部门予以更换驾驶证,有效期覆盖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因此可认为交警部门追认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何某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资质和能力,并非无证驾驶。
另外,驾驶证过期并未增加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其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在处理案涉交通事故中亦未认定何某丧失驾驶资格。故事故中应当由何某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何某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驾驶证过期,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驾驶证过期的三种具体情形区别判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将“驾驶证过期”等同于“无证驾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实际上给予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定期限的换证宽限期。
实践中,驾驶证逾期未换一年内,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的,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此种情况属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三年,驾驶证会被系统注销且不可恢复,驾驶人需重新报名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因此,除驾驶证逾期三年以上未换证的情形外,驾驶证有效期满未足三年的,法院不宜认定驾驶人为无证驾驶,也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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