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姜潜敏 郑楚
近日,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检察院依法起诉的一起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案宣判,被告人汪某某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该案也系英山县首例因收购灾害受损林木涉罪案件。
2024年3月,汪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在连绵的冻雨之后迎来了“意外之财”,尹某某、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盯上了农户自留山上因冻雨受损的林木,私自砍伐后送到汪某某的木材厂。询问得知这批立木蓄积量238.58立方米的林木没有“身份证”后,汪某某仍予以收购,并快速转卖非法获利3万元。去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英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涉案林木虽系冻雨灾害受损树木,但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灾受损林木的采伐仍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汪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检察官调查了解情况
“本以为只收购不采伐就没问题,没想到连带责任这么严重。”汪某某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悔不当初。承办检察官指出,本案中收购者与采伐者形成违法链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滥伐林木而收购,且立木蓄积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当地法院予以采纳。
据悉,尹某某、周某某也因滥伐林木罪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承办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规定,违规处置疫木可能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非法收购灾后受损林木可能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木材行业从业者应严格履行查验义务,确保收购林木具有“两证一签”(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检疫标签),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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